合理使用,你猜對了,就是遵循著作權法規定的一種重要的制度。它意味著在特定方式下使用作品時,不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一般來說,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使用行為都屬于侵權,然而為了保護公共利益,一些對著作權人沒有大的危害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中并不被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被理論上稱為“合理使用”。下面來具體介紹一下:
在以下情況下使用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允許,也不需要支付報酬,但是要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稱,并且不能侵犯著作權人根據該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 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時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二) 在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個問題時,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三) 在報道時事新聞時,在報紙、雜志、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四) 報紙、雜志、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其他媒體已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除非作者明確聲明不允許刊登或播放;
(五) 報紙、雜志、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演講,但除非作者明確聲明不允許刊登或播放。
第六條:如果學校需要用到已經發表的作品來進行課堂教學或者科研翻譯或者復制,供教師和研究人員使用,但不能出版發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來執行公務。
第八條: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陳列或者保存版本上的需要,可以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第九條:可以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只要表演沒有向公眾收費,也沒有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十條:可以在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上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第十一條:可以將國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第十二條:可以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如果遇到這種問題,請仔細閱讀以上內容。希望以上答案能夠解決你的問題。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我們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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